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国税发[199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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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乡镇企业局:

农业部1990年第16号令《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有的地区对《规定》第九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的内容出现不同的理解,来电来函请示,要求予以明确。经农业部和国家税务局研究,现通知如下:

《规定》是调整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不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第九条“包税收和利润上缴”,是指发包方(企业所有者)对承包方(企业)明确的一项责任。不是承包方(企业)向国家“包税”。纳税是承包方(企业)向国家应尽的义务,要按《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即按照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缴纳各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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