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 国税发[199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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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文《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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