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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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一直实行十分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对支持福利企业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福利生产目前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过与主管部门研究,现对民政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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