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研究与探讨

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税收收入变化的分析

作者: 佟守伟 李卫东 上一篇 下一篇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价税分流法”)是否会引起税收收入变化的问题,目前已成为这一计算方法进一步推行中各方面密切注视的焦点。我们辽宁省锦州市税务一分局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在详细调查和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由“购进法”或“实耗法”改行“价税分流法”后,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不会发生变化,并且不减少本期税收收入。至于个别企业出现收入减少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由于“价税分流法”在扣税时间上比“实耗法”提前,扣除项目所含的税金提前到本期销售整体税金抵扣,因而只是一个时期内的应缴税金有一部分在实现的时间上向后推移。大家知道,无论是”实耗法”还是“价税分流法”其应缴税金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一样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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