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研究与探讨

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后应扣税金在军民品之间分摊方法初探

作者: 谭光平 文新道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们湖南省株洲市是“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综合试点地区,从1989年起凡生产销售增值税产品的企业全部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根据军工产品免税、民用产品征税的规定,我们为了很好地解决军工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销售给军事单位的免税;销售给民用单位的征税,从而形成的军、民品之间及征税、免税相互交叉的问题,使多种产品在耗用同一外购原材料的情况下,能够科学、合理的在军、民品之间和征、免税产品之间分摊扣除税额,采用了如下简便、可行的方法:

1.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理核算企业应税产品的各项税金。要求军工企业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论是军品或民品都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正确计提外购扣除项目的应扣税金和各产品的整体税金,分别计算出军、民产品的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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