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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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利分流”的一些认识
上一篇 下一篇在去年于郑州举行的第四次全国中青年财政理论讨论会上,“税利分流”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研究讨论这个问题,现将讨论中的一些观点简述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税利分流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在理论讨论会上,大多数同志都充分肯定“税利分流”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就前一时期出现的对“税利分流”的某些疑问和责难,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
(一)“税利分流”最基本的依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因而在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中,国家有必要先凭借政治权力和社会管理者身份课征所得税,再凭借财产权力和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首先规范了现行的承包制,有利于在保留激励机制的同时建立约束机制,从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其次明确了企业、银行和财政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为防止投资、消费双膨胀,提供了一定的保证;第三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第四还为财政、金融、投资、价格体制和企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和提供了配套条件。因此,它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建立新经济体制的方向,是总结建国以来数十年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十年改革经验而作出的正确选择,决不是所谓对承包的简单否定和“向旧体制的复归”,而是对“利改税”与承包的双向完善和改革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