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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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改税的原则基础上实行税利分流的综合改革
上一篇 下一篇尽管大部分经济学家提出不同意见,但1988年仍全面推行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三年来,这种制度暴露出不少弊端。现在主流的意见是用“税利分流”代替之,这是对走弯路的纠正,是正确的选择。但同样是主流意见却提出在承包的基础上实行税利分流。事先套上这个框框不利于探索科学合理的企业税制。应当在历史的、客观的、比较全面的比较之后,做出科学合理的设计。笔者做了初步比较之后,认为应当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原则基础上实行综合改革。
一、二步利改税在所得税改革上的得失
“承包制”是作为对二步利改税的否定而提出来的,但否定的不是其失误的部分,却是二步利改税中最为合理的部分。二步利改税最合理的部分是实行所得税制。承包制对在二步利改税时建立起来的流转税制触动不大,改动的主要是所得税部分,实行了“包税制”,承包了所得税和调节税,并且是在让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承包。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税制结构上,所得税和调节税应当不应当被取代,如果应当取代或存在必须取代的部分,则如何取代;二是在课税水平上,税负是否高了,如果确实高了,又如何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