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增强行政诉讼能力

作者: 詹兰昌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l日起实施。随着“民可以告官”法律制度的实施,税务争议案不服行政复议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将会增多,作为行政被告的税务机关,为维护自己依法行使职权和税法的严肃性,应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高行政诉讼能力,争取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如何增强行政诉讼能力,笔者谈如下浅见:

一、了解被告法律地位,增强被告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行政被告的法律意识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民可以告官”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态度。税务机关的被告法律意识怎样呢?自1982年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程序以来,经人民法院审理的税务争议案件中,不少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被告法律意识,但从整体上看还不尽如人意,有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认为当被告不光彩,当了被告,不应诉、不出庭,采取一些消极作法。如某县税务局领导听说自己要以法人代表出庭当被告,就给县政府和原告施加压力,结果原告被迫撤诉。又如某县税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既不提供答辩状,又不出庭应诉,结果使本来理在被告一方的案件,被法院作缺席判决,税务机关败诉,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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