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浅议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侯其森 程亚征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已不再拥有“依法制裁”阶段中的决定性权利或地位。因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必要掌握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偷、漏、抗税行为作斗争,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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