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谈谈商业批发业务实行增值税的必要性

作者: 顾志峰 上一篇 下一篇

1984年开始实行的营业税,对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业务规定,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简称进销差价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执行六年多来,对于调节经济、组织收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从实践中考查,存在着许多弊端,其改进可向增值税方向发展,以使我国税制体系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本文就此谈点认识,供讨论。

一、现行批发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条件等因素使部分地区和行业的税负偏重。

现行批发营业税是以商品的进销差价额为计税依据。有关条例规定,计算进销差价额时,从“商品销售额”中不得减去任何成本费用。“商品购入原价”即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一般而言,进销差价额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运距远近、物体轻重、以及易损、易腐、易爆的程度,等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商品运输条件,形成了差价额大,税负重,差价额小,税负轻。以致出现有的批发营业税负高于零售营业税负的情况。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二个方面:一是山区地域。由于山区经济不发达,大部分商品依赖从外地购进,每趟商品的购进都要花费大量的运输费用,大部分企业除去费用,只有微利,有的企业甚至亏损,再按进销差价额的10%缴纳批发营业税,企业就更加困难。二是进货费用较高的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大宗苯重商品的企业,因为这类商品的外地运输费用较高,盈利较低。根据调查情况看,有的企业批发营业税占销售额的1%—3%左右。一些企业反映说,虽然是批发企业,也愿意按零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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