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3期
工作研究
对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纳税人如何认定的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发布、实施,税务诉讼案件已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其中,产生争议较多的是,对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纳税人如何认定的问题。请看案例:
某农村供销社(集体企业),经销农村需要的各种商品,其中包括中小农具、农药、化肥等。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对其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并就其经销的上述商品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1989年,该社由一职工李某承包,承包合同规定:李某除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一定承包费外,负责各项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并承担应上缴的税金。李某承包经营后,税务机关来检查,认定是个人承包,且没有继续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按现行税法规定,应按个体征税,同时取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李某对此处理不服,在缴清税款后,即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审理维持原处理决定。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理由是:他承包的供销社,集体企业性质没有变,经营项目没有变,不应按个体征税,不应取消免税照顾。税务机关在应诉中提供了按个体征税的规章依据。法院在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该供销社仍是集体企业的证明后,判决撤消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认定该供销社是纳税义务人,不应取消免税照顾,责成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样,该税务机关即败诉。对法院的判决税务下部们想不通,按税收法规征税怎么就败诉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