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苏联追缴欠税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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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在追缴本国企业和组织、外国法人、苏联公民和无国籍者以及外国个人欠税方面,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法规。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苏联有关追缴欠税法规的共同特点

(一)明确追缴范围。苏联规定,凡是应该向苏联国家财政上缴税款和其它缴款的企业、机关、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法人、无国籍者以及外国个人,但又未能按时上缴者,都属于追缴的范围。

(二)明确专门的追缴机关。

(三)对追缴机关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迫缴机关有权核查企业、机关和组织中,欠税者帐户的数字是否正确和转帐是否及时;有权要求信贷机关提供有关企业、机关和组织财务状况的凭证;有权查封欠税者应抵偿欠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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