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4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香港地区的税制特征及影响

作者: 唐向 上一篇 下一篇

香港地区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税务征管简便的特点,在国际上号称“避税港”(tax haven)。根据新近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第10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并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收事项。”可见,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其税制的基本方针仍然不变。

目前,由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有关税务的主要条例有8个,即《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从收入结构看,最主要的是《税务条例》。香港《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4o多年来,虽然经过1955、1965、1969、1971、1975和1979年的几次较大的修订,但低税的特征始终未变。《税务条例》规定课征的种有四种:一种是薪俸税,二是利得税,三是物业税,四是利息税(1989年4月1日起停征)。其他条例涉及的都是税额很小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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