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论坛

税收法制原则刍议

作者: 严振生 杨育红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当前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全面配套改革中,税收体制的改革已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税制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强化税收法制,做到以法治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制原则愈加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它要求国家的整个税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税收法治原则的前提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体制实行了两步利改税。同时又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等。但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对税收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如现在国营企业实行“两保一挂”,就提出了税法应怎样解决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和利润分配关系,如何从税法上解决国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又如对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有效地从法律上保护税务人员的正当权利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如何解决新旧法之间、中央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冲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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