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5期 论坛

论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的数量界限

作者: 仰先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宏观税收负担的数量界限,即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整个社会看,也就是正确处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问题。我国国营企业利改税以后,税收已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90%左右。因此,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大体上也反映了税收数量界限的合理程度。

确定税收的数量界限,也就是确定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这个比重的大小,从根本上说,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但是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前提下,这个比例不是一个固定的常数,而是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安排,也就是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税收能够给国家动员多少财政收入;二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要求税收必须给国家动员多少财政收入。从这两方面去考虑,影响税收数量界限的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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