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加强地方税建设促进财税体制改革

作者: 陈长铭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行分税制是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税制改革的方向。分税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保证中央财政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充实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税能适应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需要,下面谈谈我对加强地方税建设的一些想法。

一、地方税的现状

地方税是税制体系中以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划分标准,对划归地方管理的税收收入的统称。顾名思义,地方税应该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其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使用的税收。目前,纳入地方税管理的共有“十税二金一费”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印花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这些名目繁多的“税、金、费”属地方都归口管理,但是收入并不全归地方政府支配。在税收管理上地方政府应该具有较大的权力,但目前并非如此。现行地方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地方税名不符实,税金不分,税费不分。二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省和地方(县市)三级所有,成了“共享税”。三是地方税税权高度集中,地方没有相适应的征收机构。因而,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需要,因而也就不能适应实行分税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其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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