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源制度及改革思路

作者: 索斯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从1949—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经济体制改革前的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中,我国对私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征收所得税的制度,对国营企业则实行上缴利润、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

①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o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大原则作了规定,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当时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由于历史条件影响,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没有单独立法,仅是作为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亦被称之为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195o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分国籍,不分经营性质,不分公私企业及合作事业,均照条例之规定,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及所得额,于其营业行为所在地征收工商业税。所得税率采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额在300万元(旧币)以下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所得额在10000万元(旧币)以上的税率以30%。由于在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公营企业(即国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订办法,提取利润,不交纳所得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实际上只适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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