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金融机构代理企业发行债券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作者: 林军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债券发行数量逐年增加,使企业筹集了大量资金,发展了生产,扩大了经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新的税源。

一、企业债券发行概况

哈尔滨市自1984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券。目前,全市共有专营、兼营、代办证券机构24家,其中经办代理企业发行债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6家。随着经营证券机构的增加,证券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由开始只办转让、代理发行,逐步发展到办理抵押、代保管和代兑付等业务。上市交易的证券已达25种。

1984年至1990年末,全市共发行企业债券116233万元。1990年发行企业债券26232万元,其中:中期(一至二年)企业债券为22882万元;短期(九个月)企业债券为3350万元。中期企业债券年利率为12.1%—17%;短期企业债券月利率为8.8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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