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1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完善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几点思考

作者: 范乃康 刘诚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价税分流”是实现“价税分离”的必然过渡形式

“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计税法”)已经试行两年多了。实践结果表明,它的成功之处,在于突破了“价税合一”的传统观念,确立了“价税分流”的改革意识,这不能不说是自增值税改革以来理性认识伪一大飞跃。它标志着流转税改革已跨入了新阶段。诚然,“偷税分流”是针对现存的“价税合一”而采取的分流核算方式,旨在分解价税混合体,使其呈现“生产价格”、“已纳税金”两个不同职能的合计指标,进而达到规范计税的目的。但它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即从理论和实体上将价格和税金彻底分开。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价格改革尚不到位的情况下,“价税分流”是实现“偷税分离”的必然过渡阶段。之所以如此:第一,在我国,价税分离的理论、观念还没有正式确立,价税分离的改革还不能很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新的价格体系还没有建立之前,传统的价税合一定价方式还需要保留一个时期,马上搞价外税的时机尚不成熟,中间阶段需要有一种过渡形式作为桥梁。第二,“价税分流”作为“价税分离”的过渡形式,既能为实现长远目标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又能在目前与此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不配套的现实情况下,使增值税进行深层次改革而少受牵制。第三,在以含税价格作为社会必要劳动交换尺度的前提下,价税分流核算机制,是寻求增值税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唯一有效途径。吉林省两年来试点证实,尽管核算出来的各项税金指标达不到实证实扣的程度,但以名义税率计算出来的“整体”“应扣”、“应交”三项计税指标,在试点企业都能规范地反映在有关帐户上。这与过去帐外计税时期相比,可以说,增值税计算与征收、监督与管理,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据此,我们认为,“价税分流”的改革方向不能动摇,主流应给予充分肯定。现在值得注意的是,要想使这项改革继续推进,并扩大成果,必须研究改革方案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进一步完善,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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