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国外税收简介

突尼斯共和国的税制改革

作者: (夏永存 编译) 上一篇 下一篇

突尼斯政府从一九九○年年初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其要点如下;

——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定为百分之三十五;农业,渔业和船舶运输公司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

——某些固定资产将采用递减折旧。

——商业公司的最大坏帐准备金将增加到应税所得的百分之十(银行为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取得的股息将不再缴纳税金。

——现行的个人税制将为单一税代替,其累进税率最高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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