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史话

清代税收的贪污舞弊种种

作者: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清初制订税收管理制度,出于维护皇朝统治的需要,制定了一些防止贪污舞弊的措施,如田赋地丁征收,规定在开征前由州县制发“轮催滚单”,每5户或10户一单,填明粮户姓名、粮额,由各户依次轮催,而不由税吏、差役到户催收,以防止他们用权肥私。康熙年间,一些州县还将地丁征额刊立石碑,宣布“永不加赋”。征收期内,经征州县则在大堂设柜。由粮户照滚单开列数目。自封投柜,官府委员点收后裁给三联串票存执,防止税吏从中贪污受贿。但到清朝后期,政治日益腐败。防弊制度名存实亡,怪现状比比皆是。 重要的如:

一、地丁征收的“抬垫”与“飞洒”。清代地丁征收,分为上下两忙。上忙于2月设柜开征,5月撤柜,要求完粮一半;下忙于8月开柜,冬月底前封柜。封柜时,地丁必须全数缴清,未清者饬由吏役垫缴。但吏役垫缴以后,则狠加重利,向欠户滚算追收,有加至“数十百倍”之多者。这便是臭名昭著的“抬垫”(也称“抬粮”)了。吏役向欠户索取大利时,稍不如愿,便扣押拷打欠户,甚至逼死人命。吏役“抬垫”有厚利可图,便挟此以自肥,常常随买州县官提前封柜,以便多垫多捞。在四川,有于4、5月间,秋粮未熟即宣布封柜的。一些州县,还产生了由吏役、乡绅。钱商组成的“抬垫包户”,他们相互勾结,把持“抬垫”,刚一宣布开柜,随即宣布封柜,而将单票全数裁出,用钱庄银两垫解,再加大利滚算乡民。包户获利极丰,粮民受害无穷。此为清代地丁征收第一大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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