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减免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7日 国税发[199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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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几年来,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亏损较大。为了扶持农用产品的生产,支援农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在一九九一年内继续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三种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

二、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和镁磷肥产品的化肥生产企业,其改产销售的小尿素、小磷酸钙铵产品免征产品税;生产销售小氯化铵、小复混肥和氨水产品以及原生产销售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的企业仍按规定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审查批准,予以定期减免产品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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