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评论

提高认识 强化征管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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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产业政策,进一步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度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停征建筑税。这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对投资实行计划管理的有效手段。它对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大局。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地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建筑税相比,扩大了征税面,拓宽了调节、监督范围,除“三资”企业以外,对国内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自有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均列入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全方位调控,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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