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论坛

资源税改革应提到议事日程

作者: 陈洪生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是在我国工商税制全面改革的进程中开征的一个新税种,于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1986年对资源税的征收办法进行了一次改革,把按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开征6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广阔前途,大有作为的新税种。它对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调节企业的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等都有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的资源税,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还需进行深入的改革,使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对资源税现状的认识

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属征收对象。而现行的资源税只对煤炭、原油和天然气3种自然资源征税,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一直缓征资源税,其他资源未列入征税范围。已经开征资源税的3种产品也不是对开采这些资源的所有企业都征了税,而是有的征,有的不征,使本来很窄的征税范围更缩小了。这就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由于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纳税人少,所以,有偿开采国有资源的原则不能全面落实,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增加财政收入等作用,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与我国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实际情况极不相符,也与资源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所占地位不相称。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现行资源税对开采同一种自然资源的企业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有的规定征税,有的规定不征税。而规定征税的,其税额定得也不很合理,高低相差悬殊,造成了税负的不平。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而且会导致企业不注重加强经营管理和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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