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研究与探讨

如何界定销售整体税金

作者: 王征 上一篇 下一篇

产品销售整体税金的概念是在我国对增值税产品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过程中提出来的,是相对应扣税金和应缴增值税而言的。如何正确界定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整体税金,直接影响着产品应缴税金和应扣税金的计算,也影响着产品利润的正确核算,涉及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的填报口径,应当认真研究,正确界定,并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遵循。

一、销售整体税金的科学含义

“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就整个社会而言,是指产品从投入生产开始到最终消费全过程中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从生产经营环节纵向看,它包括原材料生产,半成品生产、产成品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是这些环节缴纳增值税的总和。从某一生产经营环节横向看,它是购入扣除项目中,前几个生产经营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本环节销售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从消费者角度看,是最终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各个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税金。因此,产品销售整体税金,无论从全社会看,还是从消费者角度看,都是产品销售收入乘增值税税率之积。从生产经营者角度看,是购入扣除项目的应 扣税金和销售产品应缴税金之和。以冶金产品的生产环节为例:生产阶段 销售收入 税率 应扣税金 应缴税金 整体税金采掘 100 14 0 14 14 粗炼 121 14 14 2.8 16.8精炼 140 14 16.8 2.8 19.6粗加工 160 14 19.6 2.3 22.4深加工 200 14 22.4 5.6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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