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总结经验 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上一篇 下一篇《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进以法治税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搞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确立了规范。两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很重视,已经由点到面逐步开展起来。
一、全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刚发布时,国家税务局就明确认识到这个法的实施,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和促进,同时,对税收法制建设也将是个有力的推动。因此当即着手准备工作,于当年10月制定下达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并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进行了试点。1990年5月,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并举办了全国税务行政法制培训班。此外,还组织召开了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现场会,交流和推广了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局试点的经验。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对全系统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搞好复议应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县以上税务机关基本上都成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绝大多数地区配备了专职干部,开始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北京等20个省、市、区税务局还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地方税收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和复议、应诉工作,把税务行政法制建设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地都举办了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班,许多地方对干部的培训面达到90 %以上。与此同时,各地还积极研究制定了有关的复议制度和办法,对现行税收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征收管理行为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检查,为全面实施行政诉讼法和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做了较充分的准备。从全国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正在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据统计,1990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办理复议案件1200起,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占43%,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占31%;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123起,其中:税务机关胜诉的占73%,败诉的占12%。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处理复议案件,积极参加应诉,为坚持以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