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8期 小资料

名词解释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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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应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的公民和法人的一种优惠待遇。通常是在航海条约或贸易协定中,规定这种待遇。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这种待遇的条文,叫“最惠国条款”。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五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授予国给予受惠是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内容一般有:“进口、出口或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手续和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税收、费用和手续;投资、商标、铁路运输以及外国人在法律地位等等。最惠国待遇志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原义在于消除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中的歧视,彼此享有平等的地位。早在15世纪的贸易条约中已出现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当时用于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以后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利用最惠国待遇,作为对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受优惠待遇。鸦片战争后,殖民主义者强加给旧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均有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并无对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在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目的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了避免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