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9期 税收法制

谈谈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王永芳 姜涛 周正平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少数不法分子和个别出口企业,利用出口退税机制尚不健全及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采取代开或伪造报关单、发票等出口退税证明的非法手段,进行各种骗税活动。为了对这些违法和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严厉打击,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出口退税的法律关系。

一、出口产品退税企业的权利资格

出口企业要获得出口产品退税,首先要具备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资格。根据目前有关法规的规定,出口产品退税的权利资格可以概括为出口退税的企业资格和出口退税的产品条件(以下简称企业资格和产品条件)。

1.企业资格。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下列企业具备出口退税企业资格,准予退税:(1)获得了经贸主管部门授予的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2)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计划的生产企业;(3)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专业外贸公司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依照代理合同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视为有出口产品退税的权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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