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12期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199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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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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