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的体会与展

作者: 刘景溪 单位:;辽宁省本溪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利分流”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完善承包制的一项新的探索。我市从1990年起对市直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由于各综合部门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面对我市试点工作做一总结,并对实行“税利分流”的前景谈一些看法。

一、我市“税利分流”试点的基本做法

我市“税利分流”的试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制定的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的。具体做法是:1.降低现行的所得税率,取消调节税,实行所得税和上缴利润分开的分配体制。将国营大中型企业55%的比例税率和国营小型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一律改为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取消调节税,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2.企业的专项借款,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以1989年底专项借款余额作为“老贷”,从1990年起新发生的贷款作为“新贷”。“老贷”原则上在税前、税后各归还50%;“新贷”则一律在税后归还。3.保企业合理留利。合理留利的核定,原则上根据前三年(或前一年)企业财务决算有关数据的年平均数,考虑自然增长因素予以确定。4.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核定承包利润。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扣除税前利润还贷数额、应纳所得税额、税后利润还贷的数额和企业合理留用的利润,其余额即为企业应上缴的承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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