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3期 征收管理

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结合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原则要求

作者: 夏凤银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把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是我国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征管主客体之间,即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要把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权力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相结合,理顺征纳关系,完善征纳机制,这是把握改革方向.深化征管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强制性是税收本身的特征,也是征管改革的法制原则。

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有了充分明确的保证。而在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国家政权行使职能,保证公共事业的需要,就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保证税收作为国家政权经济保障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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