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角度看税收法制建设

作者: 徐金波 单位:河北省廊坊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发现一些情节严重的偷抗税行为,也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引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税收法制建设产生影响。

一、税法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条文表述可以看出,偷抗税罪以税收法规的存在为前提。违反税收法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基本特征。我国的税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体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将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参照税收规章。依据,是指承认“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各税条例的法律效力,并以其为依据,对案件作出判决;参照,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不详情况下,参考仿照财政部、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制订的细则、办法、规定等作出处理。经法院审查,认为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予以参照,认为不符合的,不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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