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5期 涉外税收

应尽快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征税办法

作者: 薛兰兰 单位: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将不断发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中方人员的征税办法是当务之急。目前,各地在征收中方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工作中,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的规定很不一致, 很多地区采用以名义工资征税的形式,若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各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以名义工资征税改变了纳税义务人,在税法上解释不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对象应是公民个人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而名义工资是外商投资企业内中方和外方人员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和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计算进入成本的工资,它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费、职工保险费、住房补贴等几个部分。由于国内消费环境和工资组成条件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内中方人员得到的实际工资往往低于名义工资,两者的差距按财政部规定应上交同级财政,对名义工资征税实际意味着对上交财政收入的部分也要调节。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大公布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在职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的30%比例,向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金;必须按在职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5—20%比例,提取职工住房基金,用于补贴建造或购买中方职工住房的费用;必须向财政局上交物价补贴,等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将上述开支在企业职工的名义工资中列支,如果对这类上交或提取的各项基金不作扣除,不加区别地全额征税,不仅不合理,而且企业也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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