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论资源税的定额依据

梁伟 单位: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司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已经八年多了。通过八年多的征收实践,使我们感到,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科学的定额(率)的依据,是资源税改进、完善、扩大发展的关键。这是因为矿山企业与一般工业不同,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其独自的特点。例如:(1)开采的规模和矿山的寿命取决于矿藏量的多寡;(2)开采的方式取决于矿床的分布和埋藏的深浅,如地面矿可以水采、剥采,地下矿则要坑采;(3)矿产品价格取决于矿产品品位的高低;(4)金属回收率的高低,取决于矿体的质量不同和选矿的难易;(5)矿山的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着幼年、青壮年、老年以至消亡的发展规律(矿山被归入递耗性质的资产)。因此,我们说,没有一套考虑矿山特点的定额依据,很难公平、合理、科学地确定资源税的定额从而定额也就很难被企业接受,也因此为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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