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6期 征收管理

论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的控制

作者: 萧明同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控制计税依据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6至30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完整保存帐簿、凭证,经批准暂缓建帐的业户,也应完整保存有关票证。另外《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设立这些征管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严格控制各项税收的计算依据。税收征管的最佳目标是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相一致,这种一致只有在计税依据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在计税依据失控的情况下其它加强征管的工作往往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例如,缺乏计税依据,税收宣传往往失去鼓励遵章纳税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如果无帐可稽,就无法追究纳税人报交不实的责任;对无帐可查的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检查收效甚微;在缺乏充分计税依据时,违章处理往往使税务机关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控制计税依据成为征管工作的基础,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一、对目前计税依据控制程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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