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6期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的再研究

作者: 唐腾翔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同时兼行着两种税收管辖权,即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国家政府对各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规定广泛的纳税义务,即对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全面征税。依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国家政府对各该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规定有限的纳税义务,即对非居民只课征从境内取得的收入。在上述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的情况下,一个跨国纳税人p,如果他是a国的居民,同时有来源于b国的收入,就无可避免地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的困扰,因为a国政府针对p是该国居民,b国政府针对p取得了该国的收入,都要对其征税。这样就引发出一系列令人深思的问题:国际双重征税会不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因而阻滞经济的国际交往?为什么全世界所有国家不实行一种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比较,究竟何优何劣?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的局面要延续到何年何月,它的发展态势是什么?我国应当实行哪一种税收管辖权?等等,就此,笔者就其中的某些问题作一粗略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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