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论坛

关于社会主义税收转嫁的几个问题

作者: 何振一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物资经济研究所 下一篇

社会主义税收是否存在转嫁,企业交纳的税收是否都构成企业负担,流转税采取价内税办法,其税负到底由谁承担等等,这是近些年来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税制,正确评价企业成绩,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很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分歧来自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是否存在税负转嫁,当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税收转嫁只存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一种意见认为在公有制条件下,由于在微观领域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税负也会转嫁。从表面看,这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两种意见并不是对立的,其所以表现为对立,只不过是由于观察问题角度不同造成的。前者是从社会总体出发,后者是从微观出发,如果不是各执一“角”,而是都从两个角度观察,则不难得出一致的意见。事情很明显,从社会总体来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全体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利益代表,它的征税从本质上说,只不过是在社会总产品分配中所做的一种社会扣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也就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转嫁问题。可是,从微观角度来观察,国家所取得的税收,并不是从社会总产品堆积中取得,而是将社会扣除额,量化到各个微观利益主体来实现的,由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你我之别,各利益主体出于维护既得利益,减轻税收负担之考虑,就有可能采取必要行动,将税收负担推给别人,这在客观上就形成了税收转嫁的可能。当然“可能”并不就能成为“现实”,纳税人要转嫁税收不能凭空实现,而是要通过一定载体才能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个载体就是价格,纳税人将税负加入价格之中,用提价办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承担。在旧体制下,在全社会实行着指令性计划价格,各微观主体没有定价权,纳税人转嫁税负没有载体,虽然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但是并不能成为现实,有人因此而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税收转嫁问题。经济改革以来,我国价格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自由定价商品日益增多,计划价格也出现了浮动价、双轨价等多种形式,纳税人拥有了定价权,这就为税收转嫁提供了实现条件。其实,从微观角度来看,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和自由定价,税收转嫁就是必然发生的现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实现都要通过市场,都离不开价格运动。因此,一切同商品流转相关的税,都会被各微观利益主体看成是他的商品交换费用,只要条件允许,它就会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用提高价格办法,把税负转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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