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论坛

我国税制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作者: 陈志勇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建设,已形成了多层次、多环节、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为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税制无论从财政功能,还是从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资源配置的浪费和收入分配控制的乏力等。因此,加强税制建设,深化税收改革,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构造我国的税收体系,我认为必须正确处理税源与税基、公平与效率、硬性与弹性、税与利、税与费、税收征管权与税收收入支配权等方面的关系。

一、税源与税基的关系

税源即税收收入来源。现实的税源包括纳税主体的各项收入。从整体上、根本上看,即为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税基即计税依据,它由税法中的征税对象所规定。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对象,因而就有不同的税基,在税率一定时,某种税收的收入大小,取决于其税基的大小。税源与税基的基本关系是:税源决定税基。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国民收入的增长、纳税主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使税基扩大,税收收入相应增长。但另一方面,在税源一定时,课税对象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因而有的税源可能进入税基,有的税源则可能没有被税基所覆盖。即使进入课税范围的税源,情况也不同,即可以只征收一种税,也可以多税并征或多环节连续征收,前者为单一税基,后者为复合税基。由此可见,税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对税源的征集利用程度和纳税主体的负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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