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税制改革的中性选择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最近,中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大胆地把企业推向市场。我们认为这是十三大确定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市场机制再次被提到应有的地位,成为国家政策的中介和载体。在这种经济新格局中,税收作为实施国家宏观政策的主要调控杠杆,应积极地进行配套改革,适当转换职能,大力培育市场,真正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设计税制改革。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认为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深化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中性是税收功能特定状态的一种理论描述
税收中性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国家课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产生不良影响(即减少扭曲)和增加税收额外负担。目前,一些同志认为,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处于非理想状态,一些市场要素、市场信号不健全,特别是在目前经济面临总量和结构失衡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应保留其非中性选择。这种认识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税收中性是税收政策功能的一种特定态势。我们知道,市场本身具有“自动调节”功能,在理想市场状态下,会出现所谓“供给自行创造需求”的均衡状况。税收中性就是税收课征对这种市场均衡不产生破坏作用,即要求税收设计要体现不扭曲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因此可以讲,趋近市场均衡调节的税收政策态势就可称作税收中性。第二.税收中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一般地讲,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只要征税就必然影响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税收中性作为税收调控政策的一种特定态势,是税收对市场调节功能相对弱化的一种理论描述,它具有时间和空间两个相对性。如在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税制改革中,提出了税收中性目标,在这里税收中性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反省和改革,是相对于二次大战后国家税收强化调节的一种反向政策思路;再一层意思,现行美国税制较改革前呈中性趋势,但如果把它同本世纪初的美国松散税制相比,是否还能叫它作中性税制改革吗?因此,我们认为脱离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谈税收中性是没有意义的。第三、税收中性没有固定模式。一些同志在谈税收中性时,总是把市场分为理想状态和非理想状态,其实这种假定本身就是错误的。诚然,税收中性的实现是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的,但市场环境的设定并非是绝对的、先验的,市场存在许多共同因素,但也存在许多不同因素,现代市场与资本主义初期市场无法比拟,美国市场与日本市场也不完全相同。市场总是特定条件下的经济具象,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其市场状态也是不一样的,根本不存在固有的、理想的市场模式。相应地税收中性也不存在固定模式,它只是对特定市场状态的一种趋近和对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机制作用的一种附合(即不破坏),而非具有先验的一般界定。第四、税收中性并不取消税收调节。税收中性只是税制本身在空间和时间意义上的调节弱化,而非税收功能的完全取消。在一定时期、一定的政策理论背景下、税收功能有可能加强,也有可能减弱,这种由强转弱的过程,剔除偶然因素,我们就可称之为税收中性趋势。具体到我国,目前改革呼声比较高的是,一方面要求从两步利改税的全面税收调节中摆脱出来,恢复到税收本职调节上来,逐渐从利润和价格分配中退出来;另一方面要求清理分配渠道,简并税种。规范管理,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环境。很明显,这种以税收调节功能收缩为特点的改革呼声,就是针对我国目前税收超强调节的一种反省和改革,就是一种走向税收中性的超势。总之,税收中性就是税收调节总量和结构相对意义上的收缩,是税收趋近市场调节的一种理论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