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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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家的课税依据
-——兼与马国强同志商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依据什么理论课税?这是税收理论中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也是税收其他理论的基础。关于这一问题,传统的说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而马国强同志则认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它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简称社会职能”。(见《税务研究))1992年第一期《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我们认为,这两种说法都带有片面性,不能反映税收一般与实质。
“国家政治权力说”的缺陷在于它混淆了“依据”和“依靠”这两个概念。众所周知,课税权与政治权力同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它们之间是并列的而没有因果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指的是课税权受到政治权力的保证,它通过颁布法律和法令而进行,这就是税收的强制性,它不能称为税收的根据,而只能是税收分配的后盾。因而,将国家课税依据归结为其政治权力,必然导致各种误解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