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杨斌 单位:厦门大学财金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度,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民法规定的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一律缴纳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实行一套税率,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税前列支和优惠制度。这样可以简化税制、统一征收管理制度,减低征税成本,增强税收调控经济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在执行这一制度的情况下,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不论其所属国别,一律按照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征税,可以做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从而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改革的步骤而言,可先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条件成熟后,再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企业或法人所得税制度。对非法人经济实体——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所得税可在其中作特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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