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税收功能与税制改革

作者: 胡建军 单位:财政部预算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税制已由原来的单一税制转变为多税种、多环节、多次征,流转税和所得税双重主体并存的复税制体系。新的税制体系,对于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都起了积极作用,这是应该肯定的事实。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税制改革正处于不断的探索之中,加之对税收功能本身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从而使现行税制存在缺陷,税收功能弱化。笔者认为,对于现行税制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税收功能的正确理解之上,税制改革必须以强化税收功能为目的。

一、税收功能弱化及其原因

税收功能有二:一是聚集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经济,其中聚财功能是本源的,调节功能是派生的。但这并不是悦,两者可以割裂开来,从税收产生的最初目的看,征税确实是为了满足王室的支出需要,但征税过程无疑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征税来集中财政收入的过程,也是对征税者收入再分配的过程,征税的过程及结果,也处处体现着税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影响,因而我们说,税收的调节功能体现于税收征收之中。从现阶段的情况看,税收功能的实现状况并不理想。一是税收聚财功能弱化,税收增长大大低于税源增长速度,“七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递增12.77%,而同期税收平均每年递增6.18%,低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6.59个百分点。二是税收调节功能乏力,税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税收功能的弱化,无疑是现行税制的不完善所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同我们对税收功能认识的局限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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