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10期 争鸣

论对违法行为的征税

作者: 沈玉平 林建强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对非法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应否征税?征税后这些活动及其收入是否变得合法?对此,现行税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未予以澄清。笔者愿在此谈些粗浅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征税对象与行为的关系

征税对象按性质可以分为人、行为、收入和财产。纯粹的对人税(人头税)在现代税收中已经不存在,主要是对各类收入和财产征税。但各类收入和财产都要经过一定方式和一定程序的行为取得和占有,所以征税对象或直接或间接都与行为有关。因此有必要从不同角度研究行为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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