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集装袋水泥”按“散装水泥”征税的通知

1992年1月3日 国税函发[1992]01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对“集装袋水泥”是按“袋装水泥”还是按“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各地执行不一,要求予以明确。据我们了解,“集装袋水泥”是指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单件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的水泥产品,在产品包装材料,包装重量等方面均不同于现行的“袋装水泥”标准。因此,以研究决定,对单位包装重量在一吨以上(含一吨)的“集装袋水泥”比照散装水泥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集装袋水泥”,在退税时也应按照散装水泥的税率退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起执行。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