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 国税发[199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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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就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商品,凡是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统一定价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商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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