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国产羊毛生产的纺织产品可酌情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2日 国税发[1992]02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上作出的“对使用国产羊毛较多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的适当照顾”的精神,为保持我国羊毛生产的稳步发展,鼓励企业多使用国产羊毛,我局意见:对纺织企业生产的国产羊毛含量较高的毛纺织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在一九九二年内可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帛的规定酌情给予适当减征增值税照顾,但对属于国务院国税发[1989]1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小毛纺厂仍应按规定征税。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纺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