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23日 国税函发[199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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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

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一)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二)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执行国营或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帐簿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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