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史话

晚清关税自主权的丧失

作者: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而关税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梁启超先生曾经形象地把关税比喻为“护身的短刀”,确是很贴切的。一个主权国家,关税必须自主,方能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需要,实行奖限,以保护本国经济,有利国计民生、此理此策,中外皆然,自古至今,概莫能外。然而,腐败无能的晚清政府,却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威逼下,拱手交出了这把“护身短刀”。在1840年(道光二十年)的鸦片战争中,清廷战败,被迫订立中英《南京条约》,除割地赔款、开埠通商以外,又订“关税协定”。该约第十款规定:“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直秉公议订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依法依理,关税主权,都应操之在我,于今却要与外国“协定”,在英人枪炮下“秉公议订”。这“秉公议订”四字,实是清朝政府丧失关税自主权的滥觞。我国历史上首次与外国的“协定关税”,规定除进口之木料、金属等税则未载的货物征税10%外,其余进出口关税均征5%,进口税负颇轻。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又明文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进一步剥夺了国家关税主权。1857年(咸丰七年)的英法联军之役(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战败的清政府与英法订立的城下之盟——《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则使关税自主权,几乎丧失无遗。中英《天津条约》乃英国一手拟定,由英通使李国泰强迫清廷钦差大臣桂良签字划押,不许更改一字。该约规定进出口货物一律征税5%,并据以修改了关税协定,进口关税比原来税负又有降低,而各国通例,都是出口税轻,进口税重,进口奢侈品则特重、即使在当时同受帝国主义奴役的落后国家中也是如此。埃及出口税1%,进口税8%;土耳其出口税1%,进口税11%、但清政府不仅进出口关税都是5%,而且进口银钱、谷物、米、食品、奶、油、衣服、首饰、银器、香水、碱、烛、薪炭、烟丝、烟叶、酒。家用及船用杂物、纸张、笔、墨、毡毯、利器、药材、玻璃器皿等数十种商品,皆予免税。对于奢侈品和本国盛产物品,别的主权国家均课以重税,限制进口,而国家则免税放行,让洋烟、洋酒、洋米、洋钱及各种洋货,大量涌入我国,畅行无阻。这不仅损失国家税收甚钜,而且对民族经济的发展,大有阻碍。据1864年(同治三年)以后48年的海关统计,国家对外贸易仅七年有少量出超,余均入超,年进口额从0.5亿元增至4.7亿元,增长了8.5倍,入超额最多曾达2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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