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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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交将加工产口购回后的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亏损,按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计算应抵扣的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合退税的,按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率减去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扣除税款;如出产品属产品税征税范围且产品税规定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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