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3月12日 国税发[199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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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税一九九一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二年内暂减按如下税率征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器、比色器、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2、减按18%的税率征收。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4、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5、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餐、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美术陶瓷)按应纳税额减征30%。6、药用玻璃各曲颈安瓶减按20%的税率征税。